電子報第110期(98.09.13.)                                                                                                   92.09.18創刊       (有著作權  轉載必究)

一、「著作權法逐條釋義」2009年8月再版發行

2007年3月中旬初版發行的「著作權法逐條釋義」,已由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2009年8月中旬再版(ISBN978-957-11-5689-7),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再版內容除就既有版本作更新修正之外,並增加96年7月11日增訂第87條第1項第7款,將提供網路非法交換軟體或重製技術視為侵害著作權行為、第93條第4款之處罰規定及第97條之1對經法院判定侵權或違法業者的命令停業或勒令歇業條文,以及98年5月13日為網路服務提供者建立安全港(Safe Harbor)條款,新增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專章。

二、「討論園地」

著作權的議題隨時都在身邊發生,翻翻報紙也是每天都有關於著作權的報導,偏偏十則報導有九則半是錯的,隨時參與討論區,就可暢所欲言,歡迎繼續提問、參與討論或發表心得。近期討論 的重要主題包括「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條款修法論壇」、「翻拍雜誌封面或內頁圖文再編修之著作權爭議」、「學校引用基金會已刪除資料之著作權問題」、「參考人物照片畫畫是否會侵害著作權?」、「動物繪畫是否有著作權?」、「講義中使用學校考題是否會侵害著作權?」、「智慧局新擬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之討論?」、「通訊會展使用著作的疑義?」、「POWERPOINT內容被改作成論文轉貼的侵害疑義?」、「2009著作權集體管理實務國際研討會紀要」等議題,歡迎關心著作權保護的朋友提出新議題,共同參與討論。

三、著作權時事分析

1.法院聽證會紀錄不受著作權保護

法院書記官係公務員,進行訴訟紀錄是職務上之創作,不管其所紀錄的是否為當事人之陳述,或是法庭活動之記事,該紀錄均為「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其他文書」,屬於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公文」,依法就「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都得自由利用。

2.教材上網所涉著作權議題

在教育部系所評鑑、教學卓越計畫及各大學對教師進行之教學評鑑壓力下,所有教師都必須配合學校政策要求,將教材上網。然而,除了技術上之困難,教師心中真正忐忑不安的,其實是著作權議題。學校在協助教師解決製作數位教材之技術性困難方面,相對容易,但在著作權議題上之因應,常生力有未逮之感,這是因為對於著作權法規定不甚瞭解,而積弊已久的錯誤觀念或作法,一時之間仍不易扭轉,致教材上網可能立即面臨各種侵權控訴。

3.部落可以禁止遊客拍攝豐年祭

日前,台東原住民部落舉辦豐年祭活動,主辦單位強迫遊客將拍攝的影像留下備份,引起糾紛,消保官認為,原住民的舞蹈不是現代人的創作,依現行著作權法不能主張享有「舞蹈著作權」,所以部落的行為不適法,遊客可以拒絶。消保官的說法對了四分之一,卻可能誤導了社會對於部落活動自主權的認知。這事件涉及著作權中舞碼、表演、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契約的議題,消保官並沒有完全掌握,所以就以偏蓋全。

4.MOD到底是公開播送還是公開傳輸?

中華電信的MOD,一直爭取要著作權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解釋,他們是公開播送的行為,不是公開傳輸行為,以解決他們經營的困境。然而,智慧局早在93年2月16日就已經解釋中華電信的MOD是公開傳輸行為,為何還會有疑義?這件事透露著台灣媒體產業與法律所交雜奇特的現象,很值得討論。

5.霹靂為甚麼「租片不用還」?

霹靂布袋戲的「租片不用還」,在著作權法上的意義,絕不是賣DVD,它真正的意思是,粉絲租了DVD之後沒有還片,永久典藏或私下欣賞沒關係,但不可以轉賣或轉租,因為DVD的所有權還是歸大霹靂,消費者並沒有取得DVD的所有權,不能主張「第一次銷售理論」或是「權利耗盡原則」。

四、著作權觀念漫談

視障者權益之著作權議題

隨著網路數位科技的發展,著作權人的權利不斷擴大,一般使用者接觸資訊的機會也大增,但視障者接觸資訊的機會並沒有隨之調整。進入網路數位時代後,著作權法新賦予著作人透過網路傳輸著作的權利,一般人也透過網路,打破時間與地域的限制,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就能很方便地接觸到全世界各種資訊。如果視障者還要等到特定機構的協助,才能以點字書、大字本或錄音帶接觸資訊,顯然緩不濟急,落後一般人許多。如果著作權人將這些資訊以「數位權利管理(DRM)」技術鎖碼,沒有經過著作權人同意,視障者更完全沒有機會接觸這些資訊。

五、著作權大哉問

1.委託開發程式的著作權疑義?

規劃者既然出錢請工程師將程式完成,應該依著作權法第十二條就誰是著作人,誰享有著作財產權,是否該交出原始碼交付,一併約定,以此決定要以多少錢請工程師完成程式,否則............

2.自費出版的著作權歸屬如何?

自資出版書籍,若排版、幀裝設計都是由作者自行處理,不假手於出版社,出版社僅是幫忙印刷及批售,作者可以主張該書的圖文內容及幀裝設計的著作權完全屬於作者所享有。這時,出版社僅是.......

3.學校可否收錄老師們投稿校外期刊或研討會的論文?

學校雖然可以要求老師要發表論文,作為評鑑、考核或任用條件,但對於論文並不能主張著作權,而老師可能會將論文收集成冊,出版論文集。這時,出版社就會要求老師不可以做出有礙論文出版發行的行為,當然包括將論文交給學校或自己上網公開。若學校在老師論文集結出版前,要求老師交出電子檔上網於學校資料庫,可能............

4.資訊服務公司為客戶製作網站之著作權風險?

資訊服務公司為客戶製作網站、系統,其軟體或設計由資訊公司創作,網站內容資料由客戶提供,則除非由客戶所提供資料明顯可看出係屬他人著作,否則縱該資料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資訊服務公司亦無侵害之故意,應無侵害著作權之刑責。不過,...........

5.教師可以收集古典音樂之片段於光碟交給學生私下欣賞?

古典音樂雖因年代久遠,已是公共所有的音樂著作,但屬於今人之演奏,該表演還是可以受到著作權保護,若教師收集40首古典音樂歌曲之一小片段,燒錄於光碟,交給音樂欣賞課程的選修學生,回家私下欣賞,不能主張是合理使用,還是..........

6.著作權仲介團體如何突破法律禁止會員「平行授權」之限制?

法律所禁止之行為,不得以契約推翻,亦不得於法人章程中作相反之規定,否則該約定或章程應屬無效。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13條第2項禁止著作財產權人加入著作權仲介團體後,自行再為「平行授權」,此為法律上之禁止規定,其立法理由稱「仲介團體成立之目的即在於為會員管理著作財產權,如會員............

7.盜版遊戲光碟不能讀取還算侵害重製權嗎?

盜版光碟重製後不能讀取,只是無法產生「功能」,並不是沒有重製「表達」,更何況,有些盜版光碟可能其實是分割盜版,必須再結合另外的程式才能讀取,這還是重要部分之盜版,此外,有時盜版者或是為規避取締,或是為獨占盜版市場,避免再被其他盜版者完整盜版,回頭產生盜版市場競爭,也會運用盜版光碟............

六、著作權相關論文

何謂「網路服務提供者」?使用者之侵害著作權行為,「網路服務提供者」如何免責?何謂「安全港條款」?「三振條款」?「三球條款」?著作權法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專章之真義如何?主持人近期力作98年新修正著作權法簡析----網路服務提供者之責任限制」98年9月15日出刊之月旦法學雜誌第173期,特別於「著作權筆記」公開,歡迎瀏覽。

七、著作權遠距教學網

著作權遠距教學網」已正式上線,內容包括主持人近期於各種場合所作之著作權相關講座影音檔案及教材,值得初學著作權者或進階程度或產業人士參考,未來將陸續增加檔案,歡迎各界免費瀏覽。

八、專書簡介

1.「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ISBN986-121-162-4),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二○○六年二月中旬再版,每冊售價280元。本書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觀念漫談」專欄中,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簡淺易懂,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

2.「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將近年來,各界在「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

3.「著作權法逐條釋義」(ISBN978-957-11-4679-9),已由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七年三月中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360元。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2009年8月中旬再版(978-957-11-5689-7)。

4.「線上音樂與影片的著作權問題」(ISBN978-986-01-3141-3),已由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研究所於二○○八年三月中旬出版發行,每冊售價250元。本書係主持人參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度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於智慧財產培訓學院之「數位內容著作權種籽師資專班」講授網路上之音樂與影音之利用所牽涉著作權議題之教材。

5.「多媒體法與企業經營手冊-----創作人與發行人實務指南」(ISBN957-667-573-1),已由商業周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年四月初版發行,每冊售價450元。本書係主持人與劉文彬先生合譯美國聖荷西州立大學的網路法律教授J. Dianne Brinson及加州專攻智慧財產權法的名律師Mark F. Radcliffe所著「LAW and BUSINESS HANDBOOK---- A Practical Guide for Developers and Publishers」,本書沒有不太多的理論,係提綱挈領地點出多媒體產業與使用者必須知道的基礎概念,其大多數的篇幅都是以非常淺顯的文句,詳列實例,介紹經營多媒體產業所須注意的相關法律議題,並一再澄清許多一般人所常有的誤解。

6.「著作權法逐條釋義日文版」(ISBN978-957-11-4679-9),已由日本財團法人經濟產業調查會於二○○八年九月上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2,625日圓。本書係由主持人無償授權由日本智慧財產權學者萩原有里女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法博士)依「著作權法逐條釋義」翻譯完成,本次發行係台灣著作權法相關論著首次在日本以日文版發行,有助日本學界與實務界對台灣著作權法制之瞭解。

九、與「著作權筆記」主持人對話?

十、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十一、取銷訂閱電子報

十二、與主持人在MSN相見  copyrightnote@hotmail.com